2020.03.25
男子「阿松」去年元月在台中市某摩铁抓到老婆与小王通奸,带到派出所借场地签下和解,老婆与小王分期赔偿共4百万元,并与老婆签下离婚协议书,事后仅付了20万就反悔了,反咬遭胁迫才签下和解书,当天一再呛他「让他俩身败名裂」、「一无所有」,法官认为被抓到奸情是事实,且在派出所签署并无胁迫情事,不过原告家人、私家侦探、律师及和解书都被准备好,谈判2小时内要对方决定赔偿有轻率及急迫,和解金应降为各50万为适当。阿松还可上诉,被告不得上诉。
本案一审,法官判决和解金各降为30万,阿松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为在谈判的2小时内,虽有呛声「若不接受就要将此事向被上诉人之亲友广为公开,让被上诉人身败名裂」、「我会让你一无所有,以为我都没认识黑道的兄弟吗」等语,但两人有奸情是事实,场地是在派出所,随时可求助于员警,这些话不构成胁迫。
不过合议庭认为阿松有专业律师草拟和解书、离婚协议及提供意见,还有家人及私家侦探人员,而前妻及小王,没有法律专业,对和解赔偿金额没经验。在可能触犯刑事案件,担心遭亲友责难,匆忙下同意和解金额,确有急迫而轻率,可以调降和解金。
阿松结婚12年育有2子女,却发现老婆疑似有外遇,雇用私家侦探抓奸,去年1月29日抓奸成功,在派出所协商2小时签下和解书,阿松与老婆签下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
赔偿金仅现场小王拿出20万元,其余都不付。阿松提起履行契约之诉,前妻与小王也反诉撤销契约,强调遭不法胁迫,他俩才接受和解条件。
许姓警员称「双方在派出所他有在场,都坐在民众报案区谈话,过程中没有大小声或任何异状况,也没人有何异常表现」,两造谈判地点为派出所,员警为执法人员,自不可能对「阿雄」有何不法行为,或容许胁迫之言语。
法官审酌,被告两人被抓奸是事实,已侵害阿松配偶身分法益,里应赔偿,至于赔偿金,审酌双方财力,降为各50万元适当,全部免除难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