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孙某与张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常因琐事吵架。
后张某发现孙某经常出入酒店,并经常与男性有来往,认为孙某有出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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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找了派出所朋友帮忙拉取了孙某订酒店的流水记录,并找了“私家侦探”拍到了孙某出入酒店的照片。张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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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孙某答辩称因其是销售人员,存在经常为客户订酒店并送客户去酒店的情况,并非是其出轨行为。且对张某出具的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异议,认为涉及到个人隐私,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其主张的离婚缘由未能充分举证,也不存在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情形,孙某亦表达了希望夫妻和好的意愿,因此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